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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粮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通信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侍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聊单位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市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款、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拔、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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