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黄州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湖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确认。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区域,其保护区域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属黄冈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养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按照养护级别分别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黄冈市人民政府和黄州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黄冈市区城市古树名木由黄冈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标明中文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级别、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简要文字说明。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二条 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公告。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