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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黄冈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黄冈市区范围是指黄冈城市规划区,包括黄州辖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调查公布

  第六条 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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