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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1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积分考核情况汇总表

  市、县(市、区)卫生局        填报日期:

序号

考核月份

县(市、区)

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全称)

积分情况(按记分项目分别记分)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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