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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供货企业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到位率达不到100%的,配送率为95%~99%的记0.5分;配送率为85%~94%的记1分;配送率为75%~84%的记2分;配送率为75%(不含)以下的记3分。
  (四)急救、急用药品未在4小时内送达,每批次药品记1分;一般药品未在24小时内送达,每批次药品记1分;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未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每批次药品记1分;未提供伴随服务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五)供货企业未按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订单数量等要求或破损的药品调换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六)供应的药品有效期距其失效时间少于6个月或有效期18个月以内的距其失效时间少于有效期1/3的,每批次药品记5分。
  (七)供货企业供应的药品私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每个品规记6分。
  (八)供应的药品有质量问题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九)供货企业拖延供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十)供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按追加的采购计划供货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十一)生产经营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配送企业不得再配送其产品,继续配送其产品的,一次记6分;配送企业被取消配送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更换配送企业,拒不更换的,一次记6分。
  (十二)供货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二次谈价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提供回扣的,每批次药品记6分。
  (十三)供货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的,每次记12分。
  (十四)供货企业进行网下交易的,每批次药品记12分。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责任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积分记在生产经营企业名下;主要责任是配送企业的,积分记在配送企业名下,不重复记分。同一供货企业在不同地区(市、县)的积分累计相加。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进行积分考核管理,发现供货企业有应记分情况的,或接到投诉举报的,应立即予以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按规定给予记分,同时告知被记分的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在全省的积分考核情况,省卫生厅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少于6分(不含6分)的,在积分周期期满后将积分清零;积分达到6分不足12分的,将积分带入下个积分周期。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且记分项目为(一)至(十二)项的,限令供货企业立即整改,没有发生再被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继续保有供货资格;有再被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连续三次被警告的,则按规定取消供货企业供货资格,终止原来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活动。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且记分项目为(十三)至(十四)项的,则按规定取消供货企业供货资格,终止原来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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