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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药政)〔2012〕2号 )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规范供货企业行业行为,建立市场清退制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供货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药品配送到位情况。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档案,及时汇总辖区内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请各市卫生局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省卫生厅药政处。我厅将在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定期公布供货企业积分考核情况。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

  联系电话:025-83620914

  邮箱:yaozc@jswst.gov.cn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及时到位,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和《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我省承担基本药物供应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少于12个月)违反基本药物供应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积分考核管理。一个积分周期(12个月)的累计记分分值(简称积分)为12分。
  二、供货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记分:
  (一)供应的基本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与中标目录内产品信息不一致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二)不按订单所要求的品种供应药品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不按订单所要求的规格供应药品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不按订单所要求的厂家供应药品的,每批次药品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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