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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本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均是约束性指标,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和有关企业均不得突破。凡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或没有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市区和企业,不得报批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二、各市区要将本计划确定的总量指标逐级分解到各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层层落实责任,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分配方案。其中,威海市区的总量指标控制计划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三、在总量指标调剂使用时,优先使用区域内结构调整腾出的指标。企业关停腾出的总量指标由政府收回后,用于区域内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企业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工程治理、清洁生产等措施腾出的总量指标优先用于自身建设,若调剂用于其他企业,需有当地政府出具指标收回的文件,并告知指标调出企业。预留指标主要用于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型公益基础设施和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四、进一步落实减排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各有关企业要积极承担减排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切实加大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013年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2015年实行总体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落实减排第一责任人制度、“一票否决” 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

  附件:1.“十二五”各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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