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立反走私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综治机构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 查 缉
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
(二)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实现情报共享。
第二十条 综治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商品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巡逻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处理获取的情报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情报信息提供者给予奖励。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