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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2012)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六、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七、删除第二十一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重点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巡逻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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