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宏观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学校有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原则,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第二章 举 办
第四条 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准入制度。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职业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还应有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