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事务
第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园长由举办单位、组织或个人聘任,并向审批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额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其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第五章 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