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可由当地财政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或扶持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由各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六)做好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和所在村(居)委会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继续加强市级儿童福利院建设,完善设备设施,使其不断规范化、标准化,建成具有全省示范性的养育、护理、康复服务示范机构和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培训基地。推进区(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孤儿较多的区(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区(市)可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各级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也可单独设立,负责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做好为孤儿建档造册工作,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力量。逐步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进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要吸收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