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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幼儿园招生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班额一般为: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第七条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建筑面积≥2 m2 。

  第八条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每班的活动、休息、盥洗等场所应分区设立。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设施。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成每班独立使用的保教功能单元,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乡(镇)以下幼儿园暂时可寝教合一,但要逐步达到寝室独立设置要求。

  第九条 幼儿园应设有教职工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晨检室等各种保教和服务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暂时不具备设置厨房条件的,应逐步创造条件并建立标准厨房。

  第十条 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保教等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要求。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保健室设备标准》要求。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 园长应具备中小学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取得河南省教育厅颁发的园长资格证书,具备3年以上幼儿教育或教学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达到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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