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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的通知
(苏经信信基〔2012〕538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培育、发展三网融合产业的特色园(区)和项目,大力推动我省三网融合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关于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协办函﹝2012﹞1号)精神,按照《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现就组织开展我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和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主体

  (一)范围:包括三网融合园(区)和项目两类。

  (二)主体:本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及本省从事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填报《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或《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于7月29日前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内容重点反映园(区)在推动三网融合发展中采取的各项推进措施(包括推动三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三网融合技术和产品生产研发、应用推广能力,园(区)内融合服务应用情况等)及取得成效。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内容重点反映项目在规划、建设、运维等方面的创新举措,或在软、硬件产品生产研发、推广应用方面的创新举措及成果。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并于8月10日前汇总结果向省经信委申报。

  (三)除各申报单位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申报表,及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出具的推荐报告采用纸质材料外,其它材料统一采用电子版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次申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审查,认真把关,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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