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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2)22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监察、分类指导、重点监管、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等途径和措施,促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和煤矿、非煤矿山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积极推进“科技兴安”,进一步完善安全科技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生产基础性、公益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建立企业隐患定期自查、自评、自纠、自报制度,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尽快建立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二)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所有政府领导都要切实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每周至少要拿出一天时间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好领导干部下矿井、进车间、到现场检查制度。切实做好换届改选后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新任分管同志尽快熟悉情况,负起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和行业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资源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等各项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提高高危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把安全生产作为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审的一律不准立项。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指导、督查和考核等职责,为政府当参谋、出思路、提建议,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激励约束机制,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批评、一票否决。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对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大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整治。矿山领域,切实强化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抓好小矿山关闭淘汰治理。要把关闭小矿山与转方式、调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起来,对列入限期关闭的矿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实施方案,搞好试点,逐步推开,同时盯紧现场管理,防止因过度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引发事故。危险化学品领域,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抓手,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快危险工艺和设备的自动化控制改造,加强设备检修、动火、试生产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大型油罐区、天然(液化)气转运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升装备能力水平,切实防止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烟花爆竹领域,突出抓好生产、批发企业整顿提升工作,大力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零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道路交通领域,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59号)为抓手,以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安全管理为重点,完善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路段和特殊营运车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制安装动态监控装置,继续在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严格交通执法,严厉整治超员、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领域,加强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气焊作业等安全管理,把好施工队伍资质关,强化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加强油气等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冶金等行业高炉、转炉、焦炉、煤气柜、煤气发生炉等重点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深入开展水上交通、渔业、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电力、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燃气等各个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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