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应达到以下成果之一:项目的技术水平居国内前列,市场化或产业化前景良好;融合服务取得实质性进展(用户数,覆盖面积、集成服务类型等);
(三)申报试点项目,工程应在2013年6月前完成;申报示范项目,应在2012年6月前已完成或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试点示范园(区)或试点示范项目,须提交申报表,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试点示范园(区)申报表
1、园(区)概况(包括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口、产业结构、经济运行等情况),园(区)在推进三网融合发展中采取的各项推进措施;
2、园(区)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集聚发展概况或明确计划情况;
3、园(区)三网融合领域有关技术或服务应用概况或明确推动融合服务计划情况。
(二)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表
1、项目承建主体--企事业单位概况(单位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年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及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型、技术水平、相关项目承建情况等);
2、项目计划及方案说明(重点说明项目的投资、技术水平,市场化或产业化前景;融合服务进展情况等);
3、项目取得成果及影响说明(含使用方评价)。
第七条 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有关园(区)或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组织对经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组织现场考察,综合提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三类评估意见。
第九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作出最终审定后,向通过认定的园(区)分别授发“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奖牌,发布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第十条 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的管理
(一)试点示范园(区)应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与省三网融合产业发展各有关计划;
2、做好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发展或应用总结和年度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向所在市经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