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信基〔2012〕536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培育、发展三网融合产业的特色园(区)和项目,推动我省三网融合产业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三网融合相关产业和服务集聚发展,推广三网融合技术和服务应用经验,推动我省三网融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三网融合技术、业务推广应用集聚区,以及从事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三网融合示范园(区)及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试点示范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
试点示范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申报试点示范园(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已建立或明确计划建立比较完善的推动三网融合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及较为完备的推进措施;
(二)园(区)内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发展形成集聚态势,或明确计划在园(区)内推动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集聚发展;
(三)三网融合领域有关技术或服务的应用具有示范效应,或明确计划在园(区)内推动融合业务应用。
第五条 申报试点示范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运用三网融合领域相关技术和服务,实现三网融合产品生产或为相关用户提供融合服务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