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试点工程,工程应在2013年6月前完成;申报示范工程,应在2012年6月前已完成或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试点示范工程,须提交申报表,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承建主体概况。1、企事业单位概况(单位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年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及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型、技术水平、相关工程或项目承建情况等);2、有关部门概况(部门管理范围、行政设置、辖区内产业结构、经济运行等情况、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推进措施);
(二)工程计划及方案说明(重点说明工程在规划、投资、建设、运维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在显著提升区域信息基础网络水平或有效推动集约化建设方面的创新性成果,工程建设期等有关情况);
(三)工程取得成果及影响说明(含使用方评价)。
第六条 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组织对经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组织现场考察,综合提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三类评估意见。
第八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作出最终审定后,发布试点示范工程名单。
第九条 试点工程实行半年进度报告制度。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向所在市经信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各市经信主管部门汇总后15日内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市经信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督促,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工程,由省经信委取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省经信委优先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或通过省相关专项资金和其它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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