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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发挥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待遇。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我省合同制消防员的招录、培训、使用和保障办法。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者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亿元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及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地要制订并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标准、队伍管理、执勤模式、工资福利、经费保障、激励机制、职业资格上岗、再就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各类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非现役消防队伍执勤训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大力加强省、市、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执勤、训练、装备、基础设施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推动实施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和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加快推进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基地建设,并在《规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建有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保障消防队伍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公安厅、财政厅要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研究制订市县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明确市县消防装备建设目标和工作要求,并作为督促检查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大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力度。各地要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组建灾害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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