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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研究制订全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化各级各部门及有关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要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实施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一)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管理。及时修订《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进一步推动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要进一步明确消防规划的内容。各地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全、深度不够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要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相关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2012年年底前,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应完成所辖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所辖乡和村庄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年底前,所有乡和村庄应完成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已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二)大力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监理等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图纸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的审查内容和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严格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自保温体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强化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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