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各项消防工作有效落实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全面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加强专题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保障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省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支持,根据财力情况对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将市县财政对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纳入财政监管体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具体的管理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宗教、铁路、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予以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相关部门要互通执法信息,形成督促整改隐患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级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在2012年基本达标。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测试、维修、保养,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