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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开展创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3.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综治部门要把创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区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西宁创建整体规划,并作为评比考核的指标进行考核。负责指导做好预防医患纠纷,搜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情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

  4.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建立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要认真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医保资金预付和结算有关规定,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监督工作。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基层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保范围。

  5.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改部门要把创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安排和落实相关项目支持,优先安排用于创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区建设的投资、捐赠、对口支援项目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储备,同时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6.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方调节机制,司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作、沟通,按照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组建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畅通医疗纠纷调处渠道,着力化解各类医疗纠纷。

  7.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公安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出警,果断有效处置“医闹”事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8.建立医疗纠纷赔偿机制。卫生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处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理赔案件,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9.加强药品器械等流通领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流通领域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药品流通环节违法案件,规范药品广告,打击不法药贩,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处理好药品或医疗器械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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