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缴纳税额中扣除。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积极保障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至少保证预留每户不少于1.3平方米的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监督落实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市、区(县)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维修的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公园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建立市、区(县)级全民健身活动(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国民体质测定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结合《国民体育健康测试》推广科学测定方法,加强运动健身的科学指导。通过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科学运动健身知识等形式,加强对群众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的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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