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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相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相关问题的通知
(筑建通〔2012〕143号)


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批示,我市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第7.2.3条文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布置钻孔时,应先按一柱一孔进行勘察,在勘察中发现持力层范围内存在岩溶强发育(各种岩溶发育性状)时,再按第7.2.3条要求增加布置钻孔,直至探明岩溶发育情况。

  二、在岩溶强发育地段,施工验槽时,当基底标高已低于详勘阶段发现的岩溶发育深度或洞高较小、洞顶已有足够持力层厚度时,为查明基底岩体的完整性及溶洞宽度,应按第7.2.3条布置钎探孔,钎探孔深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且超出溶洞底板深度,也可采用物探手段,查明基底范围内的岩溶发育情况。由地勘单位综合判定地基稳定性。

  三、施工钎探后,应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通过后,方可浇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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