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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六)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筛查。在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筛查工作,筛查率达到90%以上,发现的肺结核患者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治疗管理。同时,在卫生部确定的我省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筛查工作,筛查率达到70%以上,筛查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开展此项工作。

  (七)加强流动人口中的结核病例管理。加强对在治肺结核患者的定期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患者治疗动向。对出院或转诊的患者,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将患者信息、诊疗情况等资料,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平台或电话、传真,通知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并与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掌握患者转出后的全疗程管理信息;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对转入患者进行追踪、规范治疗和管理,向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通报后续治疗信息。

  (八)完善疫情监测,加强信息管理。以县(市、区、特区)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及时、准确的结核病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平台;加强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时掌握本区域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

  (九)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健康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3·24结核病防治日”等时机,有计划、持续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重点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免费治疗的政策;鼓励创新宣传方式,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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