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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云岩区、清镇市、西秀区、镇宁县、七星关区、纳雍县、碧江区、江口县、玉屏县、松桃县、都匀市、瓮安县等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申报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防治模式、新诊断技术、新药品以及新型疫苗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四、工作措施

  (一)建设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报告、转诊,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追踪及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管理”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每个县(市、区、特区)确定至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一般结核病患者;市(州)级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治和技术指导工作。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2012年选择5-10个县(市、区、特区)开展新型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市(州)完成新型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的县2013年达到30%,2014年达到70%,2015年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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