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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农经〔2011〕1440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1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1〕1422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投资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包括资金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两部分。本次计划共下达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16700万元,其中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250万元。有关市应在8月中旬前将我委下达的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下达到县,并及时抄报我委备案。

  二、此次计划集中用于全省4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部分用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特困村,继续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和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倾斜,着力改善贫困乡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安排与解决群众温饱及脱贫致富相关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县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和小流域治理工程。

  三、各有关市和扩权县(市)要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1号令)和《河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农经〔2006〕1357号)规定,认真做好计划、资金、项目管理及劳务报酬发放等方面的工作。

  四、各有关市、扩权县(市)要严格按照本计划所列项目,做好计划下达工作。要按照建设程序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此次计划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是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的组成部分,要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1号令)规定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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