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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退出担保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退出担保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2〕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退出担保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退出担保行业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10届第42号)、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担保企业规范整顿,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无证担保企业)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企业是指经政府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证担保企业退出担保行业,是指目前尚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企业,自愿或强制退出担保行业及终止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不变更股东,仅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后不再从事担保业务的企业,并在新企业章程中承诺清偿原担保企业债务后,由注册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报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在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同时,还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进行5%以上股权转让的企业,并在新企业《章程》中承诺清偿原担保企业债务后,由注册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现场查验、媒体公示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报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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