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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


  (八)承担本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第十一条 州(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筛查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计划,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

  (二)协助省级中心或分中心做好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新生儿筛查工作的考核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例会。

  (三)协助省级中心和分中心做好确诊患儿的追访、治疗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筛查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计划,做好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

  (二)承担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掌握本县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年度所需耗材量计划,每半年向省级中心或分中心实验室上报后领取并向所辖采血单位发放、登记。

  (四)负责收集、验收本县采血单位的血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要求验收血片;负责将验收合格血片向实验室递送,验收不合格的血片在通知采血单位重新采集,及时补充有关信息。

  (五)负责向采血单位反馈检测结果,对可疑阳性病例,在接到新生儿疾病实验室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通知采血单位和新生儿监护人到指定机构复查,并记录备案;协助做好患儿的追访、治疗和随访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复筛和可疑听力障碍的转诊工作。

  (七)负责本县未住院分娩新生儿的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和递送。

  (八)负责核查本县各采血单位遗传代谢病筛查人数和发生的检测费。

  第十三条 其他医疗机构在新生儿筛查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在本机构出生的活产新生儿监护人要做到100%的知情告知,及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监护人签字后,对婴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书》(见附件)或新筛医嘱应同医疗病历一起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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