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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我省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G6PD缺乏症和听力障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五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程序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工作人员均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人至少每3年接受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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