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处理清理范围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3、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认定标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
(3)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
(4)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2.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总监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3.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从发布招标文件至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中,代理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或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代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招标代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招标代理单位不一致的。
(四)处罚意见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领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专项清理工作。
组 长:郭五代
副组长:陈光瑜
成员:胡继泽 朱旗 邓宏旭 李辉 周建平 吴学军 吴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