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项文件、规划批复、土地预审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规划核查文件、竣工图纸等资料齐全;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竣工资料齐全;
(四)如涉及资产移交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关规定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待工程质保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业主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到接收单位。
(一)城市道路和桥梁移交至市和县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二)道路照明设施移交至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三)道路绿化设施移交至园林绿化部门;
(四)道路交通设施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市容环卫设施移交至环卫主管部门;
(六)消防栓移交至公安消防部门;
(七)电力管沟及其检查井井盖移交至昆明供电局或依法确定的电力管理单位;
(八)自来水管沟及其井盖移交至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九)雨(污)水管(渠)、再生水设施、排水泵站、雨水口及检查井井盖等移交至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
(十)公交车站台移交至公交公司;
(十一)其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附件2)。
接收单位逾期不接管的,建设业主有权停止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由各管养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移交时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建设业主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由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跟踪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城市道路的建设业主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告知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建议。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移交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的,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新增的管养维护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额的管养维护费用,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
2.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明细
附件1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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