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债权、债务所有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以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设施产权人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根据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和管养维护的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接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做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当向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概况,并填写《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附件1)。接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移交后的养护维修经费,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申请养护维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