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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10.足值的抵押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请担保公司担保的,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条件,并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担保费;
  11.承贷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初审。经办机构对上报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入户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认定。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
  (四)推荐。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企业,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承贷银行开具推荐书。
  (五)发放贷款。承贷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六、贴息及申报
  (一)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市级财政贴息25%;
  (二)申报。
  1.承贷银行于每季度末前30日内预测下季度贴息资金需要量,提交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市级财政贴息25%、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75%的贴息报告,备齐贴息资金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和贴息说明等材料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财政贴息25%,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75%,报市财政局审批;
  5.市财政局按季度对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贴息进行审核清算,拨付贴息资金。
  七、还款方式
  贷款企业按照与承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贷款损失由承贷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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