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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尚未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四、担保
  (一)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由承贷银行登记备案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五、申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四家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盖章);
  7.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工资发放名册);
  9.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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