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尚未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四、担保
(一)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由承贷银行登记备案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五、申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四家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盖章);
7.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工资发放名册);
9.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