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贷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具体经办机构为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主要负责初审申请资料,核实企业职工人数、资产销售额和新招录用备案手续;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商业银行为具体承贷银行,负责审核发放贷款。
二、贷款对象
根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
1.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