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规设立行政许可。违反《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
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个别区县要求外埠甚至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到其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各种形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层层备案等违规行为。(市、区县局)
3.违反规定干预评价机构的业务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执业活动,在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市、区县局)
4.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对机构违规行为查处不严,责任追究不力,查处不及时等行为。(市局)
(二)深化整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开展安全评价不到现场,虚假检测检验,冒用签名、挂名,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3.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执行不力,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4.专业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专业技术服务要求等问题。
5.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210号)要求,没有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或是公开不及时、公开虚假信息等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尽快完成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