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公安部门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依法查处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乞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身份和家庭住址。按有关法规政策为民政部门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协助公安或民政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救助专项资金,并加强对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卫生部门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及时救治公安、民政送到定点医院的突发疾病和患有重病的流浪未成年人。主动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
教育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杜绝因贫辍学和失学现象。要主动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年满16周岁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职业培训,为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认真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政策。
司法部门要依法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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