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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要主动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康复训练。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民政、公安、城管、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交通、残联等部门组成。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到目前未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务必在5月底前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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