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并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身份和家庭住址;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公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公安部门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并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首先接报的公安、民政或城管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和动员辖区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部门、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利用现代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通知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由救助保护机构照料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代管;对经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公安部门要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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