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目标,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基本原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原则、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原则以及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二、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