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格要求沿海电厂、热电厂实施海水淡化。对已经建成的项目要考核淡化水生产量,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要补充建设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实现水电联产扩大海水淡化规模。
9.严格要求沿海石化企业实施海水淡化。中石油大石化厂在保持既有日产能5500吨的海水淡化项目生产基础上,研究扩大海水淡化规模,实现企业工业用水全部采用海水淡化水和中水回用的目标。恒力石化厂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越条件,建设大型海水淡化项目,用海水淡化水解决自用工业脱盐水。
(二)政策措施
1.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战略意义,以及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2.加强水资源管理,切实落实水资源利用规划。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的用水审批,对已纳入规划的海水淡化示范区及具备海水淡化项目建设条件的企业,要限制地表水用水审批,确保海水淡化水利用的实施。
3.实行特许经营权,拓宽融资渠道,对以向城市市政供水为主要目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海水淡化项目,将采取特许经营权方式,在确定水质、水量、水价基础上,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
4.加强我市海水淡化产业的产学研商用的结合,推动我市海水淡化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建设、材料生产及产业服务等发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我市海水淡化示范项目可优先采用蒸馏法技术,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做强做大。
5.积极探索实施新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水源、用水性质等,合理制定购水和售水分类水价,实行鼓励海水淡化的价格政策。
6.整合市财力投资和政府各部门专项资金中涉及水资源开发和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设备研制和项目建设及运营。
7.对纳入市政府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建设的海水淡化示范项目,以及为示范项目配套的设备研发制造企业,根据规定给予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
8.对以向城市市政供水为主要目地的海水淡化项目,将采取特许经营权方式,给予合理的水价补贴。
9.对海水淡化生产企业、设备研发制造企业、浓盐水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
四、组织协调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协调。建立市级政府部门协调机制,有效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海洋渔业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以及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共同推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二)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