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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昆政办〔2010〕131号),对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联办交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安全生产约谈等制度,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巩固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格局。
  三、强化基础,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一)加大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增加安全生产各项投入,探索建立地方引导、企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引导资金,引导企业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支持企业积极进行安全生产自主研发和隐患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继续在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逐步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安全生产重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保证办公场所、装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工业园区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加强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和装备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通过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业务培训、脱产学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各级政府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立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批备案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以国家“金安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终端监控,并依托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以企业基础信息申报及隐患自查、乡镇(工业园区)复查、县(市)区普查、专家协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督查为内容的“五查”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继续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工商部门在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时,要查阅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明,对未取得认证证明的,暂缓年检,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关闭,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加强达标企业管理,对严格按照标准化运行的企业,要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其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对未严格按照标准化运行的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责令其重新开展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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