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 [2010] 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经反复测算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到0.80元;
(二)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到1.20元;
(三)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到1.70元。
二、本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范围为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园区。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提出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