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保证动物防疫所需工作的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及有效供应,坚决杜绝人为原因所造成的疫苗过期和损失。畜禽免疫所需疫(菌)苗由各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组织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经营。
(二)重视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提高预警测报能力
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户)、老疫区、边界地区等关键部位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排除疫情隐患。对不按要求进行免疫、监测,以及不提供免疫及监测情况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受理相关项目申报。
(三)加强检疫监督执法,抓好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运输环节检疫工作,强化饲养环节监管,积极开展动物标识佩戴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引种检疫备案制度,有效开展奶牛“两病”检疫监管,确保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不上市交易,确保畜禽产地检疫面达100%。认真开展“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确保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积极开展对农贸市场及活畜(禽)市场的检疫工作,有效杜绝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生产、收购、交易和调运的监督管理,输出外省外州市的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100%,实现从饲养、运输到屠宰环节的可追溯管理。加强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查物验证,严格检疫消毒,严防流通环节传播疫情,确保畜禽产品正常流通。
(四)落实疫情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严格上报程序和途径,切实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确保动物疫情防控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处置及时,有效控制知情范围。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明确疫情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坚持应急队伍培训。一旦发现疫情,要坚持“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采取果断措施,有效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严防疫情扩散。
(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扎实做好以狂犬病、“布病”、结核病等为重点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分析疫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防控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防控能力和水平。公安、财政、住建、农业(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有关要求,规范犬类管理。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免疫工作,确保持证养犬的免疫密度达100%,疫区犬、无主犬、流浪犬扑杀达100%。同时,适时跟踪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流行动态,研究防控措施,制定防控方案,加强病原预警监测,有效防控各类人畜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