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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从2012年起,我市教育督导评估采取重点抽查评估与全面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双数年份采取重点抽查评估,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依据《评估标准》确定抽查项目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教育督导评估。单数年份采取全面督导评估,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依据《评估标准》对所有项目和所有地区,进行全面教育督导评估。
  六、教育督导评估的具体步骤
  我市教育督导评估采取县级自检自评和市级复检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县级自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承担教育工作职责的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教育督导评估的时间安排,于当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具体要求:
  1.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成立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进行自检自查。
  2.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自检自查情况,实事求是地形成自检自评报告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3.县级自检自评报告和改进措施须分别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二)市级复检评估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自检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市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检评估,具体要求:
  1.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自检自评情况汇报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2.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校长、教师、社会各界人士、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参与的座谈会。
  3.随机抽查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其中抽查数不少于本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总数的1/3。
  4.评估组汇总评分,形成市级复检评估意见并进行反馈。
  七、教育督导评估的结果运用
  (一)结果反馈
  市级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进行反馈。对结果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可在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市级督导评估组要进行认真复查,及时提交最终督导评估结果。
  (二)等次认定
  1.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教育督导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根据本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凡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者,其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
  1.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发布教育督导评估公报,接受社会监督。
  2.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教育督导评估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对教育督导评估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教育督导评估的组织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县(市)区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两级财政要设立教育督导评估专项资金,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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