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昆明市对县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要求,探索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评估制度,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受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督导的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的方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评估,探索建立和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制度,将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教育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教和依法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评估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教育法律、法规作为根本依据,依法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教育督导评估要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实事求是地对各区域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督导评估。
(三)坚持检查指导和促进发展的原则。教育督导评估要遵循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服务的宗旨,通过自检自查和督导评估等有效形式,切实指导各地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坚持民主公开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教育督导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方法和原则,督导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改进落实,讲求实效性。
三、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对象
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承担教育工作职责的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四、教育督导评估的重点内容
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现代化管理等,重点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需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学有优教等五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做到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五、教育督导评估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