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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二十七)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究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按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用途进行处置。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引进的服务业领军人物,市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民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
  七、附则
  (二十九)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或奖励)政策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昆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
  昆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一、信息产业
  1.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2.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3.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4.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5.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
  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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