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十八)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分离后的服务业是指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而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本身并不向消费者提供直接的、独立的服务效用。
四、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并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十)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支持。
(二十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集聚区内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研发服务外包、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促进县(市)区和园区服务业发展
(二十二)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县(市)区和园区服务业提速奖励。将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等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十三)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依据《目录》,对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按照《目录》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五)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争取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经法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及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科研项目,其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立政府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双向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