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经市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国家、省和市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38号)规定予以支持。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公企业,对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2号)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
(十三)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财政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对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46号)规定办理。对列入国家、省和市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
(十五)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分别享受省级财政200万元、80万元补助外,同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营管理班子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六)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十七)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484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的实施意见》(昆通〔201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昆明市主城区第二步排水价格和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审办〔2009〕4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目录》中的鼓励类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